济南省汽车解体厂指定单位专业汽车报废解体,让您省心放心!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汽车报废解体厂指定单位
专业汽车报废解体,让您省心放心!
15628986164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车辆报废
车辆报废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车主准备办理汽车报废的手续:

个人汽车报废准备手:机动车行驶证原件、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单位汽车报废准备手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份加盖公章、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废汽车委托书两份加盖公章。


济南机动车报废,济南汽车解体,济南车辆报废,济南机动车报废解体中心,济南汽车解体厂     电话:15821339539
 
友情链接
联系人:韩经理    电话:15628986164    微信号:13311348550    网站地图 京ICP备16069662号-1  
友情合作:济南泉汇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菏泽市经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肥城石横特钢车辆拆解有限公司
东营市龙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徐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滨州鲁物废车拆解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热门词:报废汽车拆解厂,报废车回收公司,报废机动车解体,机动车解体厂
版权所有: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济南车辆报废解体办理中心 版权所有,违者必究
京ICP备16069662号-1  
点击拨打电话:15628986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