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辆回收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9-00045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 |
成文日期: |
2019年04月22日 |
标 题: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发文字号: |
国令第715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5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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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5号 现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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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辆回收流程: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家用车):
根据最新公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机动车的强制报废的要求:对于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达到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其他机动车报废标准:1. 营运性车辆(指出租车、大客车、微型货车)使用年限为8年;
2. 营运性车辆转为非营运性车辆或非营运性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3. 9座以下的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15年;
4.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10年;
5. 载货车辆(微型货车除外)使用年限10年;
6. 不能继续使用或经车辆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的车辆要求报废.